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7)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案。 【提示】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提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则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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